张桃林: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时期,必须从统筹‘两个大局’出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引领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而要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科技发展迈上新台阶,就迫切需要在科技体制机制上进行更深层次改革。”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记者从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发言建议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快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张桃林指出,科研院所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载体,其分类改革是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化完善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对于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使命,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桃林提到,要清醒看到,随着改革深化和发展阶段变化,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分类原则相契合的院所定位不够准确。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初衷是把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类研究机构和应当面向市场开发的应用类研究机构分开,分别采取相应的支持和管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科研院所存在简单“一刀切”或者按比例来确定非营利科研院所数量的情况。
二是与分类原则相匹配的财政支持水平明显偏低。近年来,国家财政在科研方面投入不断增加,科研院所“找打仗钱”的压力大为减轻,但基本人员经费、工资待遇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有钱打仗、无钱养兵”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与分类原则相配套的待遇保障政策还不完善。一些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和技术入股等“放活”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配套政策难以落地,“中梗阻”现象依然存在。
四是与分类原则相适应的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以体现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为重点的科研管理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同时,中央级和省市级地方科研院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上定位与分工不明确,存在“上下一般粗”现象,导致创新链布局不合理,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突出。
针对我国科研院所分类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科研管理有益经验,张桃林提出以下建议:
一、科学界定科研院所性质类别。坚持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对于目前主要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示范等公益性职能任务的拟转企科研院所,应体现其公益性质,按公益类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同时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持续稳定运行机制。对以技术开发类为主的科研机构,要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此外,还要强化不同类型科研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与联合攻关。
二、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章程管理。进一步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主管部门不干预章程赋予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具体事务。二是强化绩效评价。推进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改革,建立健全以科研机构主体定位和核心使命为依据,以不同科技活动类型为基础,以科技创新度、发展贡献度、产业关联度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三是推进改革集成。遴选一批条件较好的科研院所开展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改革试点,系统集成相关改革政策,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构自主权有效保障的机制模式,提升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服务能力。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体系。一是加强财政支持。进一步改善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增加科研院所人员费用和基本公用经费,着力解决“有钱打仗、无钱养兵”问题。财政投入应全额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及公益性科技活动,充分保障公益类尤其是公益一类科研机构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需求。同时,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财政奖补等形式,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二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制定出台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及时奖励制度等细化政策,设置合理的不同层次人才薪酬制度,做到不以“帽子”论英雄,既激励高层次领军人才,也保障普通科技人才基本待遇。三是统筹社会保障管理。完善离退休科研人员待遇政策,对分类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无论是非营利科研机构,还是拟转企科研机构,均按统一标准保障其离退休待遇。同时,加快推动科研院所进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
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一是加强政策衔接落地。针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和技术入股等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相关改革牵头部门要及时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改革协调,消除理解分歧,统一政策口径,增强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让“松绑”“放活”政策尽快落实。二是推行科研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全面总结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等政策落实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推动以中央名义出台全国统一的科研活动负面清单,坚持科研制度规定“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各地不得层层加码,切实让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最大限度享受改革红利。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制度框架,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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